针对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罚款等刑罚的公诉案件,在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充足的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予以适用;其次,对于根据刑法明确规定只须告知才可进行处理的案件,亦属于此类范畴;再者,即由被害人提起诉讼,并有证据证实为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及实施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将简易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明确表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审判执行人员必须征询被告方对应指控罪行的观点和看法;同时,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得到审判执行人员的批准,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有权与公诉人、自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展开深入的辩论和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那些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只要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足,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公诉案件中,也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3)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