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再审与
申诉这两种制度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
具体而言,这些差异主要覆盖了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
第二,申请的客体各异;
第三,申请期限上的差异;
第四,
管辖法院的归属问题;
至于第五点,在于它们各自的性质及其作用。
下面,我将就上述内容做详细解读。
首先来看申请主体这个部分,根据规定,再审申请的主体应当为原来所审理案件的原审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们。
然而,申诉却并未受此限制,当事人
家属、朋友乃至案外人均有权提出申诉。
接着看申请客体这一方面,再审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以及据现有
证据证实调解过程中存在违反自愿性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
违法的生效调解书。
但是,申诉则不仅能针对尚未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亦可作为申诉对象。
关于申请期限,再审的申请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但对于申诉而言,时间上并无固定的约束。
最后谈谈管辖法院的问题,再审申请理应向具有相应案件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通常情况下,一般为最初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或者是该院的上级法院;相比之下,申诉人可向任何一家法院提起申诉,同时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甚至新闻机构提交也是合法的。
至于它们的性质与作用,再审无疑是一项司法纠错机制,专门用来解决那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存在的错误。
而申诉则更注重的是一种公民行使表达对司法裁判不满意或者提出其他法律诉求的民主权利。
总的说来,再审的重点在于纠正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而申诉则是针对司法程序以及最终结果表达出的不满意情绪或者以法律旗号提出的其他主张做出反应。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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