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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全部提取的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您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前提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要求。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况,便可成功提取全部的住房公积金:
(1)当您购置、修建、重建或大修属于本人完全拥有权益的自有住宅时;
(2)当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正式签署离岗、退休证明的时候;
(3)若您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现就职单位合同到期,并且不再续签合同的时候;
(4)若您户籍迁移出本地,或者异地常驻居住的时候;(5)若您并非本市职工且已完成离职,调离本市的时候;
(6)当您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时候,同样也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累积金额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2)、(3)、(4)、(5)种情况下的购房人士来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采取销户方式,即提取的资金将归属您个人所有。
另一方面,如出现申请人去世或者宣告其死亡的情况,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提取死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金额,并相应地将此类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最后,如果您已经离开原有的就业单位,那么您在职时期所缴纳的公积金是可以申请提取出来的,只是在此过程中,单位所承担的那部分款项将会被认定为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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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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