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对于由于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我们一般会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可获得支持的利率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限制。这么做的原因在于,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过高的利息给债务人带来太大的经济压力。
民间借贷中,利息由借贷双方自由商定,但法律对此有明确限制。一旦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年化利率36%以上的利息条款视为无效,超出部分无效设定。
我国法律仅保护民间借款合同中符合法规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超出法定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障。出借人索要约定利率时,法院通常支持在LPR四倍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支持。借款利率若未超过LPR四倍上限,则相关利息受法律保护。
按规定,年化利率24%内的约定利息,出借方可要求支付;超过36%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要求退还。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36%部分不受保护。24%-36%间的债务为自然债务,法院不干涉自愿履行,但不支持起诉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9)》规定,国家支持认可的借贷行为产生的合法利息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双方约定利率不超此限,出款方按约定请求付息,法院支持;年化利率超此限,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