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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

时间:2024.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在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些措施根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由轻到重依次排序。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并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其随传随到、及时审判。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主要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要求其遵守一定的规定。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正确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助于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但错误实施则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可以依法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并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其随传随到、及时审判。
(三)监视居住: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可以依法指定其居住地点,并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四)拘留:对现行犯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可以依法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五)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并应当通知被采取措施人的家属。
本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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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逮捕令下来后,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可以申请取保候......

潘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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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复杂的......

潘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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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取保候审;2、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3、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4、确定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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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

    彭彦林律师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播放量:943 2022-06-09
  • 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

    覃程律师

    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播放量:361 2022-06-09
  • 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

    覃程律师

    能。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批捕后也能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播放量:957 2022-06-09
潘璐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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