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从属性权利,随债权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目标在于保障债权完整无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合法明确且到期,债务人未勤勉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实质损失,且债务人所持债权非专属于其个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保护其既得或将得利益。与撤销权相比,二者形成因素、设计效果、行为意识敏锐度及诉讼时效均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四要素: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次,债务人所负债务已到期且未履行,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第三,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可代位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最后,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所有,非由其他法律关系保障。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影响自身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司法介入,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未尽权利,保护到期债权,但仅限于债务本身的专属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