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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投资

时间:2024.03.0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
1、协议书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的协议书不利于协议的履行。
2、协议书的内容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投资的方式、回报的方式、投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双方的签字等等基本的条款都应该具有,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条款,投资者可以拒绝在协议书上面签字。
3、股权投资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对方公司的负债能力,事先应该查清楚公司盈利模式、经营策略,否则自己签订的一纸协议书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资金不仅不能赚钱到头来还赔钱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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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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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龙律师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赵宝龙律师,法律从业16年,法务+审判+律师的从业经历,对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常有化繁为简、柳暗花明的解题思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惟愿以专业之力,敬业之心息讼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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