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
违法行为,包括
合同诈骗行为。行政执法依据是《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
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
履行合同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修合同欺诈属于
民法中的
欺诈,而不属于违约,如果欺诈的金额太大可能涉及
刑事中的
金融诈骗罪。
(一)
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
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
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二)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
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
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
当事人实施的。
(三)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或
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四)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
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
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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