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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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时通常可能承担责任。若按合法程序完成退股,如转让股权,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但退出前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可能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退出后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可能担侵权责任。股东退出后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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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能直接用于逃避债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权利,也需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若原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即便转让股权仍要在相应范围内担责;受让方明知原股东有未清债务仍受让,需与原股东连带担责。但受让方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债务在转让前形成,一般无需担责。确定责任要依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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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认为原股东股权转让损害其债权时,可依《民法典》等规定主张撤销权。需证明股东转让行为带恶意且致债权无法实现。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失。债权人可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会判决撤销恢复原状,具体案件还需结合细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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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利用转让股权躲避个人债务,债权人有应对之法。第一步,可依《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明显不合理低价且受让人知情的股权转让行为;第二步,若受让人明知是逃债仍受让股权,需与原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其因债务人不当行为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