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自建房可以用
公积金进行贷款,但是一定要确定农村建房的宅基地是在本人或是配偶名下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规定期限;
2、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能够落实
贷款担保;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另有成套住宅(无贷款无
抵押)包括第三方所拥有的住宅作为抵押(
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
认定书》)、
身份证、单位开具的关系证明、公积金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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