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何琪瑞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曾先后供职于国内大型央企、民营企业,任职管理职位,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善于从细节入手全盘分析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全面了解法律实务。专长领域为医疗纠纷、建设工程业务、公司业务、合同纠纷、人损纠纷等方面。其为人谦逊热诚,思维缜密,逻辑严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业务的追求更是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何琪瑞律师思维敏捷、作风果敢,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点和抓手,有着很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何律师带领团队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在业界积累了良好口碑,力求为客户解决争议、创造价值!
立即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寻衅滋事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财物,或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源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流氓罪”,后被独立划分。包括殴打他人、施加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制造混乱等。源于“流氓心理”,为寻求刺激、释放情绪等,而非故意伤害或谋利。否则,将归入其他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受害者故意挑衅或激化矛盾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故意挑衅、骚扰他人、损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无端攻击、追逐辱骂、强行索取财物、公共场所喧闹等。犯罪动因多为寻求刺激、宣泄情绪等,而非故意伤害或非法利益。若涉及故意伤害或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