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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财产保全的区别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查封是财产保全的措施之一。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以查封是保全的措施之一。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是被动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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