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的责任以其已缴纳的出资为限,未足额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人如果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时,将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股东和法人的责任是根据出资和行为的合法性来界定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通常情况下,主要的债务偿还责任是由公司本身承担的,其会用全部合法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完成出资义务,那么他们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也可能会面临法律方面的责任。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
公司解体后,股东需要根据其出资情况和行为来确定责任。如果股东合规出资,并且没有违法行为,那么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违法了,比如没有足额出资或者涉及资产转移,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或者连带责任。
在面对公司倒闭且欠债的复杂情况时,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要是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就得对公司债务负责了。
当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要对其持有的股权出资额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