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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集资房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全额或部分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同理,高校教师集资房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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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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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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