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方把
借条弄丢了还钱时,
债权人应该据实写
清收到还款的实际金额、并注明原某年某月某日借条确实已经遗失、无法退回借条等事项,同时,如果是银行转账等方式还款,转账时应注明“因某某保管不善借条已经遗失,无法退回借条,现声明原借条作废”等字样。
还款时找两个公平公正的中间人在场,不能是双方亲属,
法律效力不够,最好是双方都认识的朋友等。
收条必须要写明收到的财物的具体信息,以及经手人签字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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