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咨询该律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证据类别,主要包括以下诸项:1.合同文本;2.涉及交易所产生的交易记录;3.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4.通讯往来的详细记录;5.证人的证词;6.受害者的陈述;7.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辩护;8.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9.实物证据等。
要想证明合同存在,需要有书面合同、邮件、录音等作为证据。此外,还要收集对方的诈骗行为证据,比如假身份、无效履约证明、隐瞒事实等。最后,还要展示我们的经济损失,比如付款凭证、评估报告。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链条,相互印证。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如下类型的关键证据支持:首先是与信用卡相关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被伪造、盗窃或者未经许可而获取到的信用卡信息;其次是反映出现异常情况亦或是存在欺诈行为的银行以及商铺之间的交易记录;再次是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为非合法持卡人或者并未获得有效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料;第四点则是从诸如受害者、商家乃至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等多方面收集而来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骗局实施过程中的通讯记录和行为痕迹,例如短信、电邮、通话等方式的通信内容;最后是由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虽然这并非必要条件,但是其承认与否对于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在对涉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过程中,需具备以下关键性证据:其中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伪造、作废、冒用以及恶意透支等信用卡原本及其照片;相关证人的详细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解释;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察、检查、辨认以及侦查试验等相关笔录;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各种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1.书面形式的案件举报材料,若为单位举报,需加盖单位公章以示权威性。2.受害者以及所有涉及该事件的人士应提供详细描述案情发生过程的书面材料,以供研究取证之用。3.举报单位需要提交其商业运营执照及其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确保其真实性。4.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使用的留下的商业运营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应作为重要证据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