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咨询该律师若仅对第三者提起重婚诉讼而非丈夫,便符合法律规定。前提条件在于,该第三者需明确知悉他或她已与有婚姻关系的人恋爱进而结婚,或是以婚姻伴侣身份共同生活,如此情况下,方可判定为重婚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妻子有权单独针对第三者提出重婚诉讼,但法庭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定会不可避免地牵扯到男方。原因在于,重婚行为仅由第三者一方无法触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已婚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再婚,或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若第三者能证明其知情并参与重婚,亦可能面临指控。法院将综合考虑证据、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判决,一旦定罪,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在告重婚罪的上面,无过错方作为受害人肯定是有权去法院告的,小三要告男方重婚,必须是小三在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其并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
被害人可凭确凿证据直接或通过公安机关控告重婚,由检方公诉。重婚罪成立需满足两条件:前婚合法,不论是公证结婚或事实婚姻;后婚无论是正式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如已婚者再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公开宣布的同居不构成重婚,仅构成非法同居。一旦证实,犯罪者将面临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小三指控男方重婚,男方若被证实,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拘役通常在拘役所、看守所等地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两天,参与劳动可有报酬。拘役期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但多案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这样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道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