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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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蓄意拖长工程属违约。首先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明确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规定。接着书面告知承包商其违约行为,要求解释并提供整改方案,保存证据。若其未纠正,有权依合同索赔经济损失。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起诉,期间注重搜集保存合同文本、施工记录、往来信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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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特有的法律制度。在承包人未及时充分行使对发包人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利益时,实际施工人可向司法机构申请,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承包人权利。实现此需满足条件,如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间有合法合同关系等。该制度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使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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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关键前提条件:一是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明确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有到期债权却未积极主张或充分行使附属权利;三是其消极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四是所主张债权非专属权益。全部满足才有望获法院认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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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程违约事件常规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协商,通过友好交流找双方都接受的措施;协商失败可依合同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其具专业性和高效性;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过程中要重视保管能证明违约及损失的证据,理解遵守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损失超违约金有权主张额外赔偿,但要合理且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