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刑事诉讼法学泰斗王敏远教授,英语专业八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栏目咨询律师。曾发表数篇法学论文,参与撰写著作《盈的秘密②——有效辩护的53个证据突破》,理论功底深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江西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其中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部门律师60余名,多人具备公、检、法工作经历,立足精英律师团队,为全国各地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部分主办案件 较大影响力案件 江苏扬州魏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辩护(游戏外挂获利500多万,经有效辩护最终缓刑) 杭州市鲁某抢劫致人死亡案二审辩护(抢劫滴滴车司机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杭州市公安局9.3特大制售假冒临时牌照团伙案主犯辩护 杭州市西湖区骆某走私毒品罪辩护(290余克海X因) 杭州市临安焦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X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辩护(法X功) 绍兴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一审辩护(法定刑3-7年,最终刑2年)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检察院建议9-13年,最终定刑8年6个月) 杭州市萧山区“桐庐帮”黑社会(套路贷)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建德涉黑第一案(套路贷,中央督导)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下沙“董家”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桐庐红楼集团涉黑案一审刑事辩护 杭州市“米庄”、“云端”、“东融”、“金诚”、“票票喵”等多个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辩护 检察院不起诉 遂昌县徐某(华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不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刘某(外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 萧山区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梅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拱墅区卢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 西湖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 公安阶段终止侦查 西湖区廖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终止侦查(公安部督办)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终止侦查(套路贷) 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骆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终止侦查 萧山区雷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萧山区陈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江干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止侦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西湖区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止侦查(医保诈骗类) 西湖区胡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下城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滨江区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终止侦查(证据不足) 湖南娄底吴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终止侦查 西湖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终止侦查 取保候审 西湖区廖某涉嫌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西湖区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取保候审(重罪取保) 下城区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涉及强X拆,罪名变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下城区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取保候审(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情节) 金华永康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取保候审(2亿金额) 义乌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罪一案取保候审 宁波海关吴某涉嫌走私进口废物罪一案取保候审 江苏丹阳骆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案涉信息过亿条) 台州温岭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候审 温州乐清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电商代运营) 绍兴诸暨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婚托诈骗) 绍兴诸暨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大宗原油平台类诈骗,涉款200余万) 滨江区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取保候审 拱墅区吕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候审(京东平台诈骗,案涉200余万) 萧山区张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取保候审 西湖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滴滴刷X单诈骗) 余杭区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取保候审 法院缓刑 上虞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缓刑(当地同类犯罪第一例缓刑) 下城区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缓刑(酒托诈骗) 余杭区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拱墅区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逮捕后缓刑 下城区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 西湖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缓刑 江干区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缓刑 海宁市肖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缓刑 诸暨市张某诈骗罪一案缓刑(类期货交易)
咨询该律师若有当事人公然拒绝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机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事项,那么该当地区域内的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倘若以上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准则,公安机关将毫不手软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债权关系中,若债务人未能即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样有权利向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其应承担的还款义务。
刑拘通常执行于下列情形之下:倘若犯罪嫌疑者存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之可能性,抑或是可能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等潜在风险。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对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亦有可能遭受刑拘处置。此举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
刑事拘留证的颁发通常是在如下状况中发生:倘若公安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为重大罪案之嫌,而为了防止其脱逃、销毁证据或者持续实施犯罪行为,需即刻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另外,此等行动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慎考虑批准执行,并且在拘留决定作出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其亲属发出正式通知(除非此举会影响到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一般适用于被指控犯有重罪且涉及存在潜逃或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者需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结成团伙作恶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四日。
刑事拘留乃是针对那些涉嫌严重罪行且存在逃逸风险、可能破坏证物、阻挠调查进程或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士实施的一项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有序地展开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