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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10.12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195人
律师解析:
父母的拆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父母的财产。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父母的财产,所以拆迁的安置补偿当然也是父母的财产。
当然如果拆迁补偿是按照家庭成员人数进行的,夫妻二人也在补偿范围内的,那么夫妻双方对拆迁房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分类讨论:
1、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未曾考虑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
(1)如果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
(2)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于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
(3)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系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4)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被认定为子女及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2、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考虑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在离婚关系里进行处理。
如果想要析清是否有相应房屋利益的话,需要起诉分家析产纠纷,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进行确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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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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