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拆迁房屋价值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后,根据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2、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
它必须基于“
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另一种情形是
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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