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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人的义务

时间:2024.12.1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一、出借人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借款合同中,任何的出借人都不得利用优势的地位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是说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且出借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必须要提供自身的真实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必须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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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杨扬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法律业务,在合同领域及民事侵权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案件分析能力,特别是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工伤纠纷等案件,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秉承“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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