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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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费一般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50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时,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无需另缴费,超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如30万元财产的撤销权诉讼,诉讼费为600元。但收费标准因地区、法院不同有差别,想知确切金额可咨询相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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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可随意撤销,因其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作出即生效,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若有此类情形,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自身债权为限度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复杂,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和法律综合判断,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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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有特定除斥期间,过了该期间权利即丧失,一般无法主张撤销行为无效。法律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五年未行使,撤销权亦消失。超期行使法院通常不支持,债权人须在规定期间行使,否则撤销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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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一般由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行使。在法定情形下,若债务人做出有害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致偿债能力变弱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以保障债权实现。但行使撤销权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难获法院支持,债权人行使前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