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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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在很多情况下可作为诉讼依据。转账记录能直接证明资金往来,聊天记录可阐明资金性质及用途等信息。但仅这两种证据可能不足以形成充分证据链,证明效力需结合实际全面评估。若二者能清晰完整展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胜诉概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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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通常指债权人代位诉讼。发起该诉讼需满足一定前提:债权人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对到期债权不积极主张;其消极行为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于自身,如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司法操作中要判断条件是否满足,提供证据,才能发起诉讼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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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问题,需明确关键因素及成立前提。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对到期金钱债权未积极通过法律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性质,如基于特殊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一些特定赔偿请求权等不属于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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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设立有基本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且届满履行期限;债务人无法或不愿主动维护自身债权,如未通过司法或仲裁向次级偿还方主张权益;债务方权益非专属个人且不能涉及特定关系带来的复杂请求权;债务人不行使权利行为对债权人构成实质性损害,否则会使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