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这个事儿得从咱们最高人民法院那个啥规定开始说起。就是他们在2015年出的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说了嘛,如果有个原告拿出来一张欠条之类的,说那是他借钱的凭据,然后去法院告另一方借他钱不还的话,被告如果觉得这事儿跟借贷没半毛钱关系,就可以提出来反驳。而且被告还可以拿出一些证据来说明这个事儿其实是别的原因导致的,比如说是因为租赁合同闹起来的。
当借款人和放款人签下借条时,他们就应该知道对方需要负责该合同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假如说借款期限已经规定好并且时间已到,但是借款人却没能还钱的话,那他就是逾期违约了,必须得承担起这份后果。可是,若借款期限还没到,只是借款人自己想提前把钱给还上,这其实并不能算是违约行为,因为这并不算他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或是没有按约定来还钱嘛。
咱老百姓自己借钱签的那个合约,一般来说都是没问题的,不会违反什么法律法规或打破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以说,依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咱们自己的民间借贷其实都算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噢,如果出现啥特殊情况的话,比如这个借款合同里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是有人故意跟你串通起来,损害到别人的利益,那这种民间借款合同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借款合同争议应被定性为民事纠纷。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规范调整的乃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而借款合同则是借款方与出借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权利义务约定,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之内。因此,借款合同争议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民法的调整。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财产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具有法定管辖权。
若涉及到借款合同产生的纷争,无疑将其归类为经济纠纷范畴之内。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设定的合同对于其中的个体具有绝对法律约束力。当借款方未能依照借款合同内所约定的付款义务进行履行时,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法律条款,该借款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可能包含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