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产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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