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能。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
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
工伤。由此可知,
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对于
工伤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因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
证据,但并非前提条件。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仍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同时,结合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人社局作出的事实认定应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即使在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时,人社局仍然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而不得以“中止通知”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不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因此,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仍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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