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王定洪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曾经在法院系统工作,擅长办理公司法务,商业谈判、合同纠纷、工伤、交通事故、债权追收,劳动仲裁、婚姻调解、医疗纠纷等案件,特别对重大疑难、死刑无期、毒品案件、纠缠婚姻、复杂债务具有独特的解决办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资源网络,有诸多重大刑事案件成功案例(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遍及各省、秉承“睿帮天下、信以致远”的个人宗旨,其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的服务态度深得当事人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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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活动构成赌博罪,并非仅按赌资大小判定。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可认定为聚众赌博。不同地区标准或有差别,赌博违法犯罪,会损财产、影响社会稳定,应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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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赌博行为可能触犯赌博罪,赌资达五万元时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多因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此为职业的主体可能犯罪,偶尔参赌即便赌资五万不一定构成犯罪或仅受治安处罚。“聚众赌博”有特定情形界定,以赌博为职业的五万赌资可作考量情节,最终认定需司法机关依实际及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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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成年罪犯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因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善、可塑性强,对其犯罪从宽处理助于改造和回归社会。虽不构成累犯,仍要依规惩戒,量刑时会考虑教育挽救,护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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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以盈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专门开设赌博场所的犯罪行为。构成此罪需主观上有赚钱目的,有行为人掌控的专门且具持续性、稳定性的赌博场所,有聚众赌博行为,抽头渔利、赌资或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利用网络传输赌博信息组织赌博,也可能被认定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