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成华,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来,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和诉讼经验。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秘密等)、建设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工程鉴定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有专门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电话或者加微信联系,联系方式为主页展示电话。
咨询该律师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同意,擅自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被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相吻合,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性质的商品或服务。3.这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判。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否包含商标权人主观上的过失这一问题,在裁定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不需要探究侵权方的主观心态,只需确认其在客观事实上确实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被他人仿冒的法定构成要件假冒注册商标罪乃满足以下四项要件方可成立:首先,本罪之犯罪主体系涵盖自然人与法人等各类法律主体乃至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其次,本罪之所侵害之法益主要包括他人合法注册之商标专用权及其至国家商标之管理秩序。第三,本罪之主观心态必须为故意而非过失,且存在借助相关行为获取非法商业利润之意图。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四个:一是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二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公众混淆;三是买卖侵权商品;四是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1.没有商标使用的授权,却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2.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经济上的损失或形象上的受损。3.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