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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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环节包含多方面主要内容: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与价值核实;审查双方是否违约并确定赔偿事宜;清理投入使用的各类资产;清查预付款及进度款支取情况并遵循“多退少补”原则;计算预期可得收益损失。要秉持公平正义,以合同为准兼顾法规共识,若有分歧可能涉诉或仲裁,需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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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工程量增加时需签补充协议。这能阐述新增工作量范围、计价方式、工期调整等关键内容以避免纠纷。从法律角度,补充协议是对合同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需各方协商达成共识。补充协议应含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用要素,不签可能引发争议、增加法律风险,所以务必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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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不解除时,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工程合同不解除的有效期限需结合具体情况与时效规定确定,要留意时间节点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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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后的补偿费通常含违约金(弥补对方损失)、窝工费(施工方工人停工产生的人工损失)、设备租赁费(因工期延误致设备使用时间长费用增加)、管理费(发包方额外的管理支出)、利息损失(工期延误致发包方付款时间延长的损失)。补偿费数额及计算依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无约定可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