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以后还可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有复议决定,法院可根据法律允许的情况暂停执行。被告如提出正当暂停理由,原告及相关受益者申请并法院认为执行将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明显负面影响国家或公众利益时,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裁决,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此裁决基于《行政诉讼法》和具体情况。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15天内诉讼权,但被申请人无此权利。例外情况包括:一、法律明定由行政机关终审的事项;二、上诉超出当前诉讼受理范围;三、国务院已有裁决或决议的争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不暂停原行政行为。但特殊情况例外:被申请人可申请暂停特定行为;复议机关有权基于需要决定部分或全部暂停;申请人书面合理申请可能导致暂停;如法律法规有明确停止执行条款,行政行为会暂时中止。
当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意味着税务机构已作出终局性决策。纳税人此时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需区分两种情况:需先经复议的案件和可直接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