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时间:2024.09.19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根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
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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