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 天津市红桥区律工委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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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伤害老年人的定罪需综合多因素考量。寻衅滋事罪包括多种行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即构成此罪。伤害老年人致轻微伤以上,量刑可能加重,法官常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般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刑期可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最终定罪量刑要结合多因素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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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情节严重有相关标准,包括参与赌博人数达10人及以上;个人赌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赌资15万元以上;组织3次及以上赌博或有赌博惯犯情形;因赌博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如暴力抗拒执法;体育赛事期间组织赌博影响赛事正常进行等。需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依具体情况认定,涉罪应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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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自行承担聘请律师费用,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合同有约定、特定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等,法院可能裁判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以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为例,自行聘请律师费用通常由本人担,法律援助案件若符合资格则无需支付费用。律师费用负担需结合具体情节和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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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不一定构成共犯。在刑法范畴,构成共犯有特定条件,帮助行为需对犯罪有促进、推动等实质作用,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等要素。如仅提供日常普通帮助且未意识到对犯罪有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共犯。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有争议、司法实践认定复杂,不能轻易认定此种情况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