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若遇第四十二条列举的情况,如员工丧失劳动能力等,合同将延续至相应状况消除。禁止以特定条件解除合同,如未体检的职业病风险岗位员工、患职业病或工伤病的员工、治疗期内员工、孕期至哺乳期女员工、连续工作十五年接近退休的员工,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情况。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详情需咨询专业律师。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雇主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常涉及以下情况: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观察期间解除合同; 2.员工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依法可解除合同; 3.女性在孕、产、哺乳期间,解除合同属违法; 4.员工患病或工伤治疗中,不应解除合同; 5.累计工作超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员工,解除合同属不合规行为。
具体情形是: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五、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