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王瑾瑜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111298208,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于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医疗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案件。从业前在医院工作了十一年,积累了较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2020年和团队一起完成了广东省财政拟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四个专题项目中的风险法律体检专项,是广州市律协律政佳人服务团队成员和广州市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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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为其他债权提供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不转移财产,将其作为债权担保,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按法定程序对该财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有多种债务时,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可为其他债权担保。设立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抵押物范围、登记等,操作失误可能影响效力,故设立抵押权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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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期限划分有详细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无保证期间约定时,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同理。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作未约定,担保期限为届满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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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拍卖后,担保人责任的免除需符合一定条件。当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且债权完全得到清偿时,担保人担保责任免除,如抵押物拍卖款足以偿还主债权、利息及费用等。若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需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其责任才免除,关键在于抵押物拍卖所得能否满足债权清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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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按自身意愿和合同条款制定,未明确约定时,按法规应从主债务履行期满次日起算,最长不超六个月,约定时要附具体起止时间。约定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无特别约定。约定含糊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第二年起算,关键是约定要明晰准确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