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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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所承诺的违约金一般有效。若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致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不过违约金数额要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符合法定条件的违约金具法律效力,能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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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过期后通常不再拥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法定存续期限,一般从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两年为其存续期间,未在期间行使则抵押权消失,债权人虽可能有债权但无法就抵押物优先获偿。若抵押合同约定长于两年且不违法,则按约定。总之,需结合法律与约定判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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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承担责任。若其参与诉讼的主张使其需对案件结果承担义务,且经法院认定应担责,就得承担。如合同纠纷中第三人主张权利,若法院判定其对合同无效或变更引发的损失担责,他就应承担。具体是否担责及担责类型依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确定,满足法定条件时可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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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原告和解申请撤诉无需担保人同意,原告有撤诉的诉讼权利。但如果和解协议涉及担保人利益,如担保责任免除或变更,需征得担保人同意;若其不同意,法院会审查影响,不利则可能不准许撤诉。若和解协议仅涉原告与银行权利义务,未实质影响担保人权益,原告可自行撤诉,是否需担保人同意依协议内容及影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