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这个事儿得从咱们最高人民法院那个啥规定开始说起。就是他们在2015年出的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说了嘛,如果有个原告拿出来一张欠条之类的,说那是他借钱的凭据,然后去法院告另一方借他钱不还的话,被告如果觉得这事儿跟借贷没半毛钱关系,就可以提出来反驳。而且被告还可以拿出一些证据来说明这个事儿其实是别的原因导致的,比如说是因为租赁合同闹起来的。
为何民间借贷合同被视为诺成合同的法律依据在民间借贷领域中,如果所有的参与者并非仅限于自然人的话,那么此类借贷合同将被视为诺成性合同。具体来说,当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时,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然而,当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则该类合同被认定为实践性合同,其生效时间自贷款方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行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例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以此诱骗出借方放款,随后滥用资金并逃避还款,表现出明显的不归还意愿和能力,那么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协议确立了债权关系,其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源于合同等法律事实。当借款人违约时,债权人(出贷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偿还,这是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形。第一百二十条赋予债权人追索权,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特征。因此,处理借款纠纷应依法进行,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借款合同、赠与、借用等单务合同,一方仅履行义务无需对应责任。赠与者给予赠品,接受者持权利无需履行;无偿借贷和托管合同同属单务。单务合同非单方法律行为,通过协商形成,义务分配上区分双方是否共同承担或各自义务。分类对理论研究及实践有重要影响。双务合同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合同义务可能免除且权利消失,无需履行或要求对方。相比之下,单务合同不涉及类似风险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