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多少时间通知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若欲解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但若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出现了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随时决定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时限临近结束之际,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双方劳动关系即将到期以及相应的安排举措;同样地,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劳动者亦可主动与用人单位深入沟通,共同商议是否将劳动合同续期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用人企业不与劳动者续约时,无需提前通知,但需在合同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在遇到极端情况时,无需3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安全承诺,欠薪;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因法定无效因素失效。
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提前三天、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自愿解除时,无需赔偿;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者需承担经济损失。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三十日后离职为合法。提前通知是劳动者义务,即使面临反对或威胁,也不影响其权利。双方应尊重法律,共同维护就业环境和劳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