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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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担保合同有效性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若约定的担保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要求,条款无效。同时,担保合同要避免涉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的事项,像为非法活动提供担保援助就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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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担保合同效力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如合同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担保措施类型与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若各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担保措施在实施方式、范围、有效期等方面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通常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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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情况下,主债务保证期限超两年且债权人未按法定程序向担保人索偿,担保人通常不再承担保障责任、无需偿债。但实际操作时,要依据担保协议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判断。因为若担保协议有特别约定,最终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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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担保人为债务无力偿还时,不会牵扯亲属个人资产。担保人以自身财产和信誉担保,亲属无义务偿债。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取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亲属主动协助偿还债务,就需另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