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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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环境下寻求担保措施常指取保候审。其能否获批取决于多个关键因素的评估判断。赌博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是一方面,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有限可能有机会获批。此外,申请人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人需符合条件,保证金由审批机构设定,还会考虑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状况,申请需司法机关严谨审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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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反担保协议被广泛认可。反担保是为确保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实现追偿权而设的担保形式。满足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协议就具法律效力。实际生活中,反担保能保障担保人权益,让交易更顺利,但签订时各方要仔细审查条款,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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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方欠钱且财产已抵押给银行时,银行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可先与对方协商还钱,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会评估抵押财产价值,银行优先受偿后若有剩余,债权人可主张剩余部分债权;若抵押财产价值不足以还银行债务,可能无法追回全部欠款。要注意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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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贷款担保人若未亲笔签署担保文件,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担保人,无需对贷款负担保职责与义务。在贷款担保关系中,签字是担保人表达愿担责的关键形式,无签字确认意味着未清晰传达真实担保意愿,此情形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担保行为,担保人不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