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成华,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来,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和诉讼经验。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秘密等)、建设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工程鉴定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有专门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电话或者加微信联系,联系方式为主页展示电话。
咨询该律师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二、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