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咨询该律师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是看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以及过失的程度。如果哪一方的过失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责任。
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及合理归家路线,且非职工个人过失导致,这类工伤认定中,“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职业伤害。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的后果为,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员工在公务出行期间遭受的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意外失踪等事故,以及因这些事故引发的疾患导致的过早离世或抢救无效死亡,都被视为工伤,无论是在往返出差途中还是异地工作期间。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按照工伤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