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该律师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再婚之前所购买的房地产,除非双方事先就此达成特殊协议并提交申请进行公正,否则不被认定为属于共有的财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无论多么长久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动将一方的个人全部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另行签订了特别的协议,那么这部分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对于二婚夫妻来说,他们在离婚时获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各自婚前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这些财产在先前的婚姻关系结束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分配和确权。再婚之后,无论是否签署新的协议,这些财产的性质都不会发生改变。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婚前财产如无明确约定,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共享财产。抚养费的增减依据特定情况,如生活成本上升、孩子教育升级或特殊疾病费用等可能导致增加,而经济困难一方可申请减少,特别是当其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抚养费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具有选择性和专属性。
中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个人购房视为个人财产,不论购置时间。复婚后的新婚姻关系从结婚证发之日起算。原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后独立,单方购房追加部分仍属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复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视情况而定。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婚后再买的房产还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出资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