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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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有特别规定,涵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企业的厂长、经理、财务主管等,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如学校校长、财务人员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此罪。单纯从事劳务、无职务便利的人员,一般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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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挪用资金不还时,首先应友好沟通并保留证据,向其说明严重性与法律后果。若协商无果可起诉,诉讼中需提供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还可申请财产保全。合伙人挪用资金是侵权行为要担责,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将面临更严厉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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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营利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应立案追诉。一般一万元至三万元及以上为数额较大,具体因地区而异,还需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有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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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职务侵占行为需从四个核心层面考量。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职员;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凭管理等优势,“非法占为己有”手法多样;侵占财物价值要达一定规模,六万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判定职务侵占行为要综合主体身份、行为手段、侵占数额等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