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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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若有不合理条款,能否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不合理条款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损害一方权利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权方可行使解除权,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并按程序办理,还需界定条款不合理性并提供证据。遇此类问题最好咨询律师,律师能协助分析并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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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办公司时股权分配要按双方意愿和贡献决定。出资相同可各占50%;一方出资多且担主要经营责任可多占股权,如60%与40%的比例。还可约定优先购买权等特殊条款。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重要事项防纠纷。可让第三方入股平衡股权、增稳定性。股权分配要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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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股权转让事宜时,首先要确认股权转让基础文件有法律效力与合理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其次要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的股权需清晰无争议且不违反转让限制规定,执行过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与要求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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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因其具有财产权属性满足强制执行条件。但实际执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与执行流程,以充分保护各利益方合法权益,如执行前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向其他股东发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