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个人合伙清算协议时,要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注意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那么他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债务不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全体合伙人将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机制既保证了责任分配的严格性和灵活性,又保护了无辜合伙人的利益,同时也加强了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
企业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文件、欺诈等行为,情节严重可致营业执照吊销。公司注册后无合理运营或擅自长时间停业,破产清算后未主动注销,或信息披露违规,年度检查义务履行不当,仿制、篡改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行为,均可能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风险,将依法受到罚款和强制检验等处罚。
合伙企业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可能面临解散或注销风险。这可能发生在经营期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条件满足、合伙人数量低于法定要求、合伙目标已实现或无法实现、或企业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情况下。无论哪种情况,合伙企业都需立即解散,并由清算人员负责清算工作。
对于股份制合作企业,以下决策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公司名、变更经营领域和运营场地、处置固定资产、转让或变卖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益、代表公司提供财务或法律担保,以及聘请非股东担任经营管理者。
“当然退伙”涉及合伙人因特定原因或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参与合伙关系,导致退伙。典型情况包括:合伙人健康或生存问题无法继续经营、被法院宣布死亡、资本不足且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受法律约束或约定被剥夺合伙人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无法得到其他合伙人支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资产份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