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专职律师,就职于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深得当事人的认可。执业准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尽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依法定程序变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任代表通常需要承担公司的旧债,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有财产偿债。变更不改变公司债务主体地位。《民法典》规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代表代表公司处理债务,但若原代表有债务相关过失或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有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一、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变更登记后,若问题与前任履职行为无因果关联,则不需为此承担责任。自变更日起,原法人负责先前签署文件,现任法人负责今后发展及经营。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变更登记后,若问题与前任履职行为无因果关联,则不需为此承担责任。自变更日起,原法人负责先前签署文件,现任法人负责今后发展及经营。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