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专职律师,就职于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深得当事人的认可。执业准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尽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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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范畴内,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通常是有效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存在的时段,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结束。若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使约定失效情形,三年约定有效。实际操作要综合保证方式、主债务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保证责任,应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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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有一定条件,需已承担担保责任,即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后可依法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已承担债务数额及实现追偿的合理费用等。担保人应及时主张追偿权并保留证据,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超诉讼时效,要及时合法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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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贷款合同不慎遗失别惊慌。一是直接联系贷方,说明情况,看其是否有合同副本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是若贷款方无法帮忙,查找搜集与合同相关记录资料,如邮件、短信沟通记录,或看是否有第三方见证人;若这些方法都不行,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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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若未明示、默示规定或约定不明,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延长至六个月;有协议则依共识实施,但约定提前或同时到期视为未设期限。保证期间不受中断、中止、延长影响,主债务履行期限调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变。担保期限需依具体约定和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