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
董雨春律师2007年毕业,2009年至今执业13年。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拆迁法律专委会主任,民商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从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房产及建工领域,企业管理及合同纠纷,取得《企业合规师》证书并考取二级建造师。擅长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合作纠纷,建设工程以及与建工有关的监理、设计及其它服务纠纷,园区服务、酒店管理及其他地产配套服务纠纷。董雨春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多元化集团法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管岗位。熟悉房地产、医养、酒店、产业园等行业公司运作特点及内部管理体系,对公司法律风险体系搭建及内部合规体系搭建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参与大量投资、并购及合作谈判并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主导处理了多起建工纠纷、合作纠纷以及收并购遗留问题的处理,为律师团队胜诉提供了重要支持。
咨询该律师租赁关系中,通常出租方负责维修,但书面协议若有特殊规定则按协议执行。承租方过失导致维修,费用自负。《民法典》规定,出租方需定期维修租赁物,未履行时,承租方可自行维修并由出租方付费。维修影响使用时,租金或租期调整需考虑。承租方不当使用导致维修,出租方无需履行维修义务。
房屋二次交易及维修费用通常由前任房主负责。原始房主在购买时已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二手房交易中,剩余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给新房主。如原房主未足额缴纳,可与新房主商议补缴责任。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交付、使用、管理和监管均遵循此规定。此资金专用于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渗漏,若因租赁者使用不当,应由其负责修复;若出租方承诺维修,则由出租方承担。若原因不明且双方有分歧,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调查,以得出公正结论。鉴定结果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渗漏,若因租赁者使用不当,应由其负责修复;若出租方承诺维修,则由出租方承担。若原因不明且双方有分歧,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调查,以得出公正结论。鉴定结果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渗漏,若因租赁者使用不当,应由其负责修复;若出租方承诺维修,则由出租方承担。若原因不明且双方有分歧,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调查,以得出公正结论。鉴定结果通常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