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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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通常有权要回相关车辆。若车是男方用自身财产购买,原配可依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要求归还,因配偶随意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其权益;若车是男方与小三共同财产购买,原配也有权要回整车或相应份额。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若小三明知男方已婚接受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原配可主张归还,原配可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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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离世后,女方能否获财产及获多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男方有遗嘱明确给女方部分财产,女方可按遗嘱获相应份额;若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女方作为同居伴侣可在法定继承人范畴内参与分配部分财产。具体分配比例要综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如其他法定继承人状况等,不能简单确定女方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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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不一定得解除同居关系。仅涉及财产分割时,可在不解除同居关系下通过诉讼等解决财产纠纷。若双方对同居关系有分歧,处理析产纠纷可能受其影响。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是否解除同居关系要依双方具体状况和诉求判定,涉及其他问题需综合考虑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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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结婚在法律上无特定后果,双方无婚姻关系约束,财产各自所有,债务通常自担,解除同居不像离婚有明确规定,需协商处理,一方去世另一方无配偶继承权利。不过现实中,同居易引发财产、情感等纠纷,可能需法律介入或协商解决。可见,其在法律上简单,实际却有诸多不确定与麻烦。